《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评价报告 按照工作部署,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对《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规范性文件于2025年11月12日到期,为做好修订工作,对基准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期间,征求了省民族宗教委相关处室的意见;结合调研等工作征求了有关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征求了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征求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基础》实施以来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提出了下步修订意见建议。 二、内容分析 经过评估,《基准》修订必要性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了变化,应及时调整完善。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很多新特点。如坚持现行法规定的一事不两罚制度,同时新增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在处罚设置种类上也有变化,增加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等。这些新内容需要在新修订《基准》时予以体现。 (二)宗教规章有了一定变化,应该及时调整完善。2020以来,国家宗教局新制定或者修订了一批规章,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有些规章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需要把这些新规定充实到其中。 (三)行政执法方式有了新要求,应该及时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政府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行政机关执法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当事人的守法意愿,不能“一刀切”地对各种违法行为人都严厉惩处,而是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有针对性地执法,并且要考虑执法的经济社会影响。因此,要探索执法方式多元化,行政机关执法时要善于选择合适的执法方式,做到刚性与柔性执法相配合,实现执法过程中的管理与服务并重。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指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既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又教育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对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应该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准》中。 (四)非法宗教活动有了新部署,应该及时配合执行。国家对非法宗教活动治理越来越重视,连续几年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尤其是境外宗教渗透等非法宗教活动,危害国家政治安全,需要严厉打击。这些新部署应该在《基准》中有所体现。 三、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基准》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准》实施以来,各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此为处罚参照基准,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基准》有些内容已落后于实践。《基准》有些内容已经落后于实践,需要把有关新的规定体现到《基准》中。如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民族宗教领域法治意识不强,法治素养不高,不少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应该在《基准》中予以明确。又如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民族宗教工作一定程度上属于意识形态工作,也就是说,不少违法行为是思想认识问题。如果首次违法通过思想教育能认真改正的,更适合首违不罚原则。再如政府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如果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达到执法效果,就可以不予处罚,以达到法治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建议明年修订完善《基准》。建议明年按计划修订《基准》,以更好适应新形势民族宗教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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