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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5-04-30 | 访问量:
索 引 号:暂无
成文日期:2025-04-30 发布日期:2025-04-30
发文机关: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民宗办发〔2025〕15号 是否有效:有效

各市民族宗教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民委将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通过竞争选拔方式择优推荐示范区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走深走实。

坚持重在示范培育、重在实绩实效,在扎实培育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竞争选拔的方式差额评审、择优推荐;坚持向基层倾斜,向落实民族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实绩突出的地区倾斜。

二、申报名额

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要求,今年拟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合计不超过500个,其中市(地、州、盟)约占5%。根据《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名额分配表》,山东省分配名额16个。

申报的地区、单位类型应丰富多样,乡镇(街道)和各类单位合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我省申报名额的60%。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有效期为5年。申报示范区的市,辖区内应至少有1个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

有效期内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得申报。

三、工作程序

(一)各市择优推荐1-2个地区或单位(推荐2个地区或单位的,应属于不同类型),并严格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要求,进行初验自评,测评分数应达到90分(含)以上。

(二)省民族宗教委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初验并提交初验报告,对市、县(市、区)、乡镇、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评分,评分达90分(含)以上的可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其他地区和单位暂不评分;市、县(市、区)须出具得分情况说明。

(三)省民族宗教委将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报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批准同意。

(四)省民族宗教委将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民委。

(五)国家民委将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命名工作。其中,将针对进入实地考核环节的市和部分需要实地抽查的县(市、区)开展实地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线要求。各市要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选树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方面,特别是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等方面工作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地区和单位。

(二)突出实绩实效。各市要立足自身区位优势、行业特点、资源禀赋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实际开展创建。省民族宗教委将严把申报关,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切实把符合测评指标要求、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各族群众广泛认可的示范典型推荐上来;将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精简优化初验程序,科学设置测评方式,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强化培育指导。省民族宗教委每年明确一批地区和单位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培育对象,并设置培育对象准入标准,科学制定培育计划。自今年起,各市每年要结合实际提出培育对象建议名单,省民族宗教委经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民委备案。自第十三批起,培育期满2年的地区和单位方可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创建工作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总抓手作用;将创建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深度结合,把创建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充分发挥创建工作综合评价作用;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优先推荐对象,并与其他领域表彰、评优、考核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市要注重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日常指导监督,对于工作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失去示范引领作用、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涉民族因素案事件等情况的,国家民委将视情责令整改或撤销命名。于2019年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已满,示范资格自然终止,不得继续使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称号,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牌匾。

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通过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省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培育对象建议名单请于7月31日前报省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尤小龙 0531-51783730、18553976236

电子邮箱:smzzjwmzyc@163.com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街道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综合楼330室

邮  编:250011

 

附件:1.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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