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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山东省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罗军 《山东省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7月26日印发,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罗军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或新增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等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对于各级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操作指南。但是,这些规章的相关规定普遍较为笼统,对备案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或者缺失,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办理标准、程序、材料都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备案事项的执行效果。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也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为规范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进一步健全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省民族宗教委在广泛调研、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决定制定《办法》。 问:《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把各类法规规章中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规定条目化、具体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进一步梳理了备案事项。《办法》严格依据法规规章和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进行梳理,除《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设定的备案事项外,还包括《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备案事项,做到事项设定依法依规、事项名称简明规范。 (二)进一步细化了办理流程。《办法》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不予备案的情形等方面,对每个备案事项实施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结合山东实际对有关条款作了细化补充。针对不同备案事项的特点,分别设计了备案表,使宗教界提出申请更方便快捷,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更具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三)进一步优化了政务服务。《办法》深入贯彻“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针对宗教事务部门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基本信息的事项,如“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备案”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提高了办事效率。 问:下一步将如何实施《办法》 《办法》出台后,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宗教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档升级。下一步,省民族宗教委将在以下三个方面抓好《办法》的实施: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一方面,加强各级宗教工作干部的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集中授课等形式,始终做到先学一步,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对宗教界的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宣讲等形式,帮助他们更加准确地领会《办法》精神和具体要求,着力提高依法办事意识。 二是努力消化存量。对于因缺少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原因,尚未办理相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尤其是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兼任场所主要教职和管理组织负责人备案等事项,按照《办法》规定的办理程序,尽快推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切实规范我省宗教事务管理。 三是注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将严格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等各项规定,加强对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全面提升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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