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对应政策●《山东省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部门解读|《山东省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7月26日印发,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出台、修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设定了一些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对于各级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章的相关规定普遍较为笼统,多数未对备案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实施中操作性不强。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也通过各种形式提出建议,呼吁出台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为规范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进一步健全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省民族宗教委在广泛调研、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决定制定《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起草,同时参考了有关省相关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民族宗教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对有关条款作了细化补充。 三、起草过程 自2022年起,省民族宗教委就谋划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多方面搜集资料,广泛开展调研论证。2024年初,起草《办法》列入了省民族宗教委2024年工作要点。在充分听取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民族宗教委起草了《办法(讨论稿)》,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6月5日至7日,省民族宗教委征求了16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意见;6月12日至7月10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6日,省民族宗教委邀请有关专家、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代表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研究论证;7月18日,省民族宗教委法制工作机构对《办法(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法定职权、具体内容、制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7月23日,省民族宗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办法(审议稿)》,并于7月26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3章、58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分别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任职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备案”“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共10个行政备案事项,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不予备案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办法》还分别设计了每个备案事项的备案表,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出备案申请更方便快捷,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事项更具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暂未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实际,《办法》试行3年,有效期自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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